http://news.nen.com.cn 2010-11-29 11:18 东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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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标准
1.具有沈阳市常住户口且满3年以上(含3年)的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居民。
2.2010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992元(含992元)。
3.无房户(承租公有住房或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的除外)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
二、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补贴标准是多少?
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大东区、皇姑区、东陵区、于洪区保障对象的补贴标准为每户5.5万元;苏家屯区、沈北新区(含蒲河新城)、棋盘山开发区、浑南新区保障对象的补贴标准为每户4万元,新民市、辽中县保障对象的补贴标准为每户1.8万元;康平县、法库县保障对象的补贴标准为每户1.3万元。补贴标准由市政府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执行。
三、 经济适用住房的选购范围?
答:可在全市范围内自主选购成套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一套
四、如何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手续?
答: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手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① 凡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到户口所在社区领取《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② 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家庭收入情况、住房情况等材料,提交所在社区。
③ 所在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户口等情况进行确认。确认后将相关手续报街道办事处。
④ 街道办事处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结果报所在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⑤ 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初审材料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将复审结果返至申请人口所在社区公示5天。公示期满后,将符合条件的报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备案。
⑥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区、县上报的申请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下发《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
⑦ 保障对象凭《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于3个月内在本市范围内选购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1套(见第9题补充规定)。3个月内没有购买住房的,《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作废,如以后购房,需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五、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手续的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手续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情况证明、身份证;
②家庭收入证明:从业人员由其单位开具;无就业单位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由所在社区确认后到街道办事处开具;
③住房情况证明:从业人员由其单位开具;无就业单位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有所在社区确认后到街道办事处开具;
有房但建筑面积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应提供住房权属证明或承租公有住房证明。
承租公有住房或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的居民,住房面积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在 2008年1月1日以后出售的住房面积计入家庭住房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