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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配残疾人通道 开发商成被告

新闻来源:上海商报 发布时间:2006-11-10 21:36:18 浏览:3443次


  本报记者 赵一蕙 通讯员 潘巳申

  由于所购住宅并未建造无障碍通道,开发商被平日靠轮椅代步的购房者王女士告上法庭。但政府的强制规定施行在后,住宅设计和施工获得批准在前。王女士和开发商的矛盾,在现实中如何解决?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调解,解决了王女士的出行问题,其所居之处终于建成残疾人通道。

  事由

  无残疾人通道成被告

  购房者王女士是一位残疾人,因腿脚不便需长期依靠轮椅生活。2003年10月,王女士与本市某置业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一套位于宝山区某花苑4楼的商品房。该套住宅位于小高层之内,于2004年8月交付使用。但是入住后,王女士就发现自己所居住楼栋的入口,没有设置残疾人通道。她入住后感到生活起居极为不便。平日只能依靠家人搬动轮椅进出大门。为不影响家人工作作息,王女士还雇用过专人,为其平日出行搬运残疾车。近两年来,王女士身心俱疲,并且觉得额外支出一笔费用,实在不够合理。于是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庭审

  施工在前 规定在后

  王女士诉称,开发商某置业开发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履行告知义务,并未告知购房者,所售楼房未配备残疾人通道。同时王女士还称,开发商未设置残疾人通道的行为,违反《上海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王女士要求,开发商在自己所居住的楼房大楼门口,设置残疾人通道,并且赔偿自己近两年来雇用专人搬运残疾车的费用损失。

  而开发商某置业公司则认为,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开发公司必须设置残疾人通道,因此开发商并没有设置残疾人通道的合同义务。而且王女士所依据的规定,施行于2003年,小区则在此之前就取得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证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而且从整个小区角度,自己所建的残疾人通道符合当时“50%”的规定。因此开发商认为王女士的主张没有合法的依据。

  一审法院观点

  合情合理但于法无据

   一审法院认为,王女士关于设置残疾人通道的要求合情合理,但此要求须以合同或法律为依据。王女士依据的《上海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于2003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而开发公司在该管理办法实施前,就取得了其建筑施工图,已经通过了审查,并且取得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根据管理办法之前的规定,当时普遍采用的是“18层以下小高层无障碍设施为50%”的设计标准,开发公司在该幢房子的另一半设置了残疾人通道,就整个小区的建筑而言,符合了有关规定。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对王女士的诉请不予支持。

  王女士不服一审判决,遂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观点

  调解后新设残疾人通道

  市二中院在审理过程中,特向本市建筑业管理部门进行咨询。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虽然目前本市已采用“无障碍设施100%”的新标准,但该楼盘的建筑许可证获得批准时,本市仍采用“18层以下小高层无障碍设施为50%”的设计标准。由此可见,当时的批准行为符合规定,开发公司不存在过错。

  一审判决从法律角度没有问题,二审维持原判也无障碍。但从目前实际状况来看,王女士的日常生活确实存在很大不便,其本人求助于法院解决实际困难的心情也十分迫切。而且目前全市正在推广无障碍设施建设,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的问题,正需要解决。

  于是承办法官多次与宝山区区建委、残联、住宅质量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取得联系,会同小区所在镇政府、居委会、小区业委会及物业公司进行多方协调,就小区内无障碍通道的设置、设计、经费及施工等问题进行协商。最终耗时一个月,王女士小区已经新设置了一条残疾人通道。

  王女士日前向市二中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报建议

  应事先联系民政部门

  本次调解成功对将来各小区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推广,有一定借鉴意义。据悉,通过调解,不仅王女士的问题得到解决,而且小区另一幢楼也修建残疾人通道。

  记者了解到,由于部分小区的街道办事处对推广元障碍设施,都设有专用资金。如果有残障人士也遭遇这一问题,可事先与当地居委会、民政部门取得联系,进行协调。如果协调不成,再考虑通过法律等其他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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