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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登记 房屋抵押无效

新闻来源:房地产时报 发布时间:2006-11-10 21:36:55 浏览:5117次


  借钱,用房子来抵押担保,是很多人已经熟知的操作手法。但以城市房屋设定抵押必须办理登记才能够生效的规定,恐怕很多人都不知道。这是我国法律对于当事人以城市房屋设定抵押的效力问题做出的专门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因不了解该项规定而蒙受损失。

  潘某向徐某借钱,徐某担心潘某不能如期还款,便要求提供担保。潘某找到了朋友吴某,用吴某东海小区的一套房屋作为担保,并写下欠条,注明“如潘某不能如约归还借款,则徐某有权以该处房屋抵债。”但徐某并未就吴某的房产办理抵押登记。还款期限届满后,潘某因为生意失败,无力还款。徐某便将潘某和吴某一并告上了法院,要求潘某偿还债务,并要求吴某承担担保责任。法院最后判决潘某归还借款,徐某无权以吴某的房产抵债。但潘某无力支付,而吴某被判决不承担责任,因此徐某无法拿回欠款,蒙受了重大损失。类似的案例不少,债权人应引以为戒。

  以城市房屋设定抵押必须办理登记才能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从法律上来讲,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抵押合同是不生效的,其法律后果就是所签订的抵押合同对于双方当事人均不具有约束力。通俗地讲,也就是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说了不算。在上述案例中,吴某之所以未被追究责任,其主要原因就是徐某未将吴某用于担保的房屋办理抵押登记,以致于抵押合同未发生法律效力。

  未办理抵押登记通常不能成为债权人索赔的依据。上述案例中的徐某,能否以吴某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导致抵押合同未生效来索赔呢?答案通常也是否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指的是抵押人明知应当办理抵押登记而故意不办理。但在实际发生的案件当中,当事人往往只是约定以房屋提供抵押,而并未对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具体时间做出明确的约定。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法律并未规定抵押人有主动办理抵押登记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也就很难说抵押人未办理抵押登记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因为大多数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仅仅是出于对法律的无知。

  因此,债权人除了通过设定抵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债权外,还应依法办理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充分维护自己的权益。文/陈国友 王永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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